湘教发〔2013〕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函授辅导站的管理,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09〕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省内外普通高校(以下统称主办高校)在我省设置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
第三条 函授站是主办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学员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组织管理的服务机构,不得衍生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函授站名义独立面向社会办学。
第四条 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成人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执行主办高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函授站设置
第五条 主办高校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需求和本校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合理设置函授站,函授站数量应与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规模相适应。在湘设置函授站的外省高校限于部属或省属一本院校,且原则上只准设立1个函授站。本省高校原则上每市州(学校所在地除外)只准设立1个函授站,在学员规模较大的市州可适当增加。
第六条 主办高校必须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设置函授站,设站单位应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中心。主办高校不得与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设站办学。
第七条 设站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能配备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合格辅导教师队伍,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
2.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学习环境良好,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3.有稳定、足够的生源,能达到主办高校的专业开班要求。
4.能保证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必要办学经费。
5.办学地点设在交通便利的县级以上城市所在地(其中,省外高校函授站应设在市州以上城市所在地)。
6.无其他各类不良办学记录。
第八条 主办高校必须以学校名义与设站单位依法签订合作建立函授站的协议,学校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对外设站办学。办学协议在函授站正式审核备案后方可生效。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各自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办学规模。
3.函授站的名称、地点和办学条件。
4.函授站的教师及站长、管理人员队伍。
5.函授站的经费及管理办法。
6.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变更或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7.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主办高校在湘设置函授站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主办高校须向函授站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外省高校在湘设置函授站须事先征得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须对设站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按期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函授站名单及相关材料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同意备案的函授站,由省教育厅正式发文通报并上报教育部备案。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和其他任何教学点,主办高校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2月统一受理新设函授站备案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于次年3月集中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5月公布备案结果。
第十条 主办高校申请备案函授站须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高校申请设置函授站的报告(省外高校还须提交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开设该函授站的证明文件)。
2.普通高等学校函授站备案登记表。
3.主办高校(甲方)与设站单位(乙方)协议书。
4.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人才需求及生源预测、拟设专业及规模等)和具体建设方案(包括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质量保障措施、管理制度等)。
5.专业主干课程的教师名单和聘任的其他辅导教师名单,需提交教师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聘书等复印件。
6.设站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函授站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职称等与证书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7.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合同,并有消防、卫生防疫部门对场地检查的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函授站验资证明报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资金使用情况、产权所属等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须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4份上报。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主办高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其办学活动、教学情况、管理状况等须接受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有关各方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加强函授站的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切实端正办学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办学规范与教学质量。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
2.自觉接受和服从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3.配合主办高校落实函授站的建制,提供函授教学活动所需条件和经费。
4.配备函授站专职管理人员并做好相关人员管理工作。
5.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工作,确保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6.负责函授站终止后在籍学员的后续教学管理与服务、财务清算与财产清偿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主办高校应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函授站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函授站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和办学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函授站传达国家和我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和举办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函授站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
2.合理制订函授站招生计划,统一印制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资料,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3.制订函授教学计划、派遣专业主干课主讲教师和聘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函授站辅导教师,发放课程教材等教学资料,负责考试命题、组考和评分工作,对函授站的教育质量及教学工作负责。
4.统一组织实施函授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确保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颁发与电子注册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到位、准确无误。
5.定期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掌握函授站办学情况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坚决撤销不合格、不规范的函授站,确保办学行为规范。
6.严格财务管理,坚持按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并出具正式的票据,坚决制止函授站违规乱收费。
7.负责函授站终止后在籍学员的后续教学管理与服务等问题的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普通高校函授站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并合理设置函授站,按期受理普通高校的备案申请,严格审核函授站的办学条件和资质。
2.加强对函授站招生活动和日常办学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及时查处主办高校及其函授站的虚假宣传、违规招生、乱设站点等违规办学行为。
3.积极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函授站的年度办学审核与教学评估工作,及时报送函授站相关办学材料。
第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积极支持省内外普通高校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成人函授教育,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函授站办学监管体系,促进成人函授教育健康发展。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我省教育工作部署,对全省范围内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函授站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2.依法依规审核备案普通高校函授站设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定期开展函授站的办学检查和教学评估工作。
第四章 办学活动
第十六条 函授站必须执行主办高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配合主办高校组织开展相关办学活动。函授站不得从事任何与成人函授教育无关的办学活动,也不得与设站单位的其他办学活动进行捆绑招生、收费和教学。
第十七条 函授站只能协助主办高校面向所在市州或行业开展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不得自行印制招生宣传资料,不得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生源,不得未经成人高考录取擅自招收各种形式的成人函授教育学生。
第十八条 函授站必须按照主办高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认真做好教学辅导及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同时协助主办高校做好课程考试工作,不得为了减少办学成本而降低教学各环节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函授站必须配合主办高校做好函授学员的学籍学历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与函授学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主动帮助解决学员学习中的各种问题与困难,并及时向主办高校反馈函授学员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函授站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教学辅导、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不得违规向学员乱收费甚至索拿卡要,切实为教师和函授学员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函授站必须自觉接受主办高校、设站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办学监督与检查评估工作,每年12月底以前须主动向主办高校、设站单位、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办学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函授站不得随意变更设站单位、办学地点和函授站负责人。变更设站单位的,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变更办学地点、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的,应经主办高校同意并及时报省、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以任何形式站外设点进行招生办学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主办高校应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规范办学和保障质量的函授站管理机制,定期对优秀函授站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及时撤销违规和不合格的函授站。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支持办学条件好、具有丰富函授教育办学经验和良好办学声誉的设站单位为多所高校建立函授站,但每个设站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函授站;支持成教规模大、管理规范的高校适当增设函授站。
第二十五条 主办高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备案新设函授站、暂停成人教育招生并依法依规追究学校相关人员的责任。
1.学校(含内设机构和个人)未经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私设站点招生办学的。
2.学校对所设函授站疏于监管,教学质量无法保证或出现违规办学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违反其他国家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成主办高校暂停招生并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函授站撤销后,主办高校与设站单位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及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和公布。
1.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招生、买卖生源、站外设点、乱收费等违法或违规办学行为的。
2.不能提供基本教学条件或履行教学职责,日常管理混乱,教学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的。
3.未通过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的。
4.超出函授站职责或建站协议进行招生办学活动的。
5.违反其他国家政策及我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函授站设置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的,依照党纪国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及管理办法》和《湖南省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及省外高校(在湘)函授教育辅导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jyt.hunan.gov.cn/sjyt/xxgk/zcfg/gfxwj/201702/t20170214_3990703.html)